本報紹興(浙江)12月11日電 記者王春發生在浙江省紹興市的一起股權受賄案今天一審宣判。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陳國良因犯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,被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,並沒收財產20萬元。
  法院查明,2003年至2012年,陳國良為一家公司董事長章某牟取利益。章某成立一家公司,由陳國良之弟作為這家公司股東,占股40%,價值1000萬元。2007年至2012年,陳國良為一家建設工程公司牟取利益,與他人共同收受價值人民幣45萬元的股權。此外,陳國良還與他人預謀以虛構項目申請工業用地用於非法轉讓獲利。
  (原標題:股權受賄紹興原安監局長一審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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